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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电话机柜的法律地位

  当我们一起评估最高法院的判决和相关的立法规定时,我们认为遵守雇主以确保职业健康和安全为由提出的工作场所的手机禁令并在权利范围内管理,将防止员工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即;

    《职业健康安全法》第十九条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的规定, 规定了员工的义务。根据他们接受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以及雇主对此事的指示,员工有义务不危及自己和其他受其行为或工作影响的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违反劳动者的这些义务可能对他们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第(i)项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因自己的意愿或过失而危及工作安全,雇主赋予雇主以正当理由立即终止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无需等待通知期终止劳动合同。还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正当理由终止,工人将无权获得遣散费或通知补偿。

   根据我们上面已经解释的立法规定,可能危及工作安全的问题之一;有必要特别提一下“在工作中使用手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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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上诉法院第 9 民事庭的一项裁决认定,如果在工作场所使用手机危害工作安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有正当理由的。决定的相关部分,

    (23.12.2015 day, 2015/24759E. 2015/36525K.)“……通过在机械工程师和职业安全领域专家的陪同下,在工作场所发现原告的工作安全是否坐在机器上的椅子上受到威胁。如果安全受到威胁,接受终止是合理的......“

   鉴于此信息,我们想强调的是,如果您在工作中使用手机,如果您的工作安全受到威胁,可能会导致您被解雇而无需任何赔偿。

  除了该主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需要强调的另一点如下。劳动者必须在经营权范围内遵守用人单位的指示。雇员违反这些指示,雇主有权根据情况以正当或正当理由终止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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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 25 条第 2 款第 (h) 项接受劳动者在被提醒后仍坚持不履行职责的正当理由。

   根据《劳动法》的正当理由,“尽管受到警告但工作不完整、表现不佳或不充分”是解雇的正当理由。

终止理由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每个案件中确定。

   在最高法院第 9 民事庭的一项决定中,裁定雇主可以在管理权范围内禁止在工作场所使用手机。决定的相关部分,

    (Day 17.03.2008, 2007/27583E. 2008/5294K.)“……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例如与工作相关的原因),员工在工作时间拨打私人电话可被视为正当理由终止。因私通电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事先通知劳动者,或者事先给予警告……”

  有鉴于此,我们再次强调,视具体情况而定,违反上述禁令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也可以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合理的终止,并可能导致雇佣合同无偿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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